HOTLINE
400-123-4567发布时间:2026-03-06 作者:imToken官网 点击量: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干式除尘系统无泄爆、惰化、抑爆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案例3: 2024年2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为督促粉尘涉爆企业深刻吸取近期粉尘爆炸事故教训,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第一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 案例7: 2024年3月14日,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1: 2024年4月2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粉尘涉爆企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二、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扫一扫,访问手机网站